離開加拿大?不可忽視的出境稅規則 (2026)
重點摘要: 當您離開加拿大且不再是稅務居民時,即使沒有實際出售任何財產,CRA 仍會將您的所有全球資本財產視為按公平市場價值「出售」。這項視同處置可能產生大額稅款。註冊帳戶(RRSP、TFSA、FHSA)、加拿大不動產及退休金可獲豁免。短期居民(少於 5 年)原有的外國資產可獲額外保障。
什麼是離境稅?
加拿大的離境稅正式稱為視同處置,會在您不再是加拿大稅務居民時觸發 [1]。在離境日期,即使沒有實際出售,Canada Revenue Agency(CRA)仍會把您的所有全球資本財產視為已按公平市場價值(FMV)出售,並立即以相同價格重新買入 [4]。
這項「假設出售」受 Income Tax Act(ITA)第 128.1(4) 款規範 [4]。結果是,您在加拿大居住期間累積的任何未實現資本利得,都會在離境年度成為應稅所得。
運作步驟如下:
- 確定離境日期:即您切斷與加拿大居住聯繫的日期
- 視同處置:所有資本財產均視為在該日按 FMV 出售
- 計算資本利得:FMV 減去調整後成本基礎(ACB),即為資本利得(或損失)
- 套用計入率:資本利得的 50% 計入應稅所得。所有利得一律採用 50% 計入率;原擬對超過 $250,000 的利得採用 66.67% 計入率,已於 2025 年三月取消 [6]
- 提交離境年度報稅表:在離境年度的 T1 報稅表中列入視同利得
- 繳納或延後:於次年四月 30 日前繳納,或選擇延後繳納(請參閱下方的延後繳納部分)
加拿大的資本利得可透過三種方式觸發:實際出售、死亡或離境。離境稅確保加拿大能就您居住期間累積的利得徵稅 [6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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誰必須繳納離境稅?
離境稅不是以公民身分或移民身分為依據。任何不再是加拿大稅務居民的人都適用,無論其為公民、永久居民或臨時居民 [1][2]。
關鍵因素是稅務居民身分,這取決於事實及具體情況,主要是您是否已切斷與加拿大的居住聯繫。
主要居住聯繫(最重要)
- 在加拿大的住所(自有或租用,且可供您使用)
- 留在加拿大的配偶或同居伴侶
- 留在加拿大的受扶養人
次要居住聯繫
- 在加拿大的個人財產(家具、汽車)
- 社會聯繫(加拿大組織的會員資格)
- 經濟聯繫(僱主、銀行帳戶、信用卡、投資帳戶)
- 省級醫療保險
- 加拿大駕駛執照
- 在加拿大某省登記的車輛 [2]
CRA 會考量所有事實的整體情況。次要聯繫會一併評估;單一項次要聯繫通常不足以維持稅務居民身分 [2]。
按移民身分區分
離開加拿大的永久居民: 如果切斷居住聯繫且不再是稅務居民,便須繳納離境稅。單純離開並不會自動終止稅務居民身分。請注意,透過 IRCC 放棄 PR 身分不會自動改變您的稅務居民身分,CRA 會獨立判定 [2]。
移居海外的加拿大公民: 須繳納離境稅。加拿大公民身分不構成豁免。加拿大採用以居住地為基礎,而非以公民身分為基礎的稅制 [12]。
臨時居民(工作許可證、學習許可證、IEC): 如果停留期間成為稅務居民,便須繳納離境稅。不過,有一項重要優惠適用(請參閱下一節)。
短期居民的 60 個月規則
這是臨時居民的一項重要優惠。依據 ITA 第 128.1(4)(b)(iv) 段,在截至離境日的 120 個月期間內,成為加拿大居民的時間少於 60 個月者,只有在加拿大居住期間取得的財產須繳納離境稅 [4][8]。
成為加拿大居民之前已擁有的財產可獲豁免。
這項規則的確切含義如下:
- 符合資格者: 在離境前緊接的 120 個月(10 年)期間內,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時間少於 60 個月(5 年)者。這包括 IEC 持有人、工作許可證持有人、國際學生,甚至是較近期才成為居民的永久居民或公民。
- 受保障的財產: 您在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之前已擁有的財產,可豁免離境稅。如果您在移居加拿大前已持有股票、不動產或加密貨幣,離開時這些移居前資產不會受到視同處置。
- 不受保障的財產: 在加拿大居住期間取得的任何財產仍須繳納離境稅,即使您符合 60 個月規則亦然。您買入的加拿大 ETF、居住加拿大期間購買的加密貨幣,或停留期間作出的任何新投資,都會在離境時納稅。
- 達到或超過 60 個月: 如果您在先前 120 個月期間成為加拿大居民的時間達 60 個月或以上,所有全球資產都須繳納離境稅,包括抵達前已擁有的資產。規則不提供部分保障,而是二選一:少於 60 個月,移居前資產獲豁免;達 60 個月或以上,一切資產均須納稅 [4][8]。
常見誤解: 60 個月規則並不表示完全無須繳納離境稅。它只保障移居前資產。無論您在加拿大居住多久,在加拿大居住期間取得的任何財產均須全額納稅。
範例: 一名韓國公民於 2024 年一月持工作許可證移居加拿大,當時已持有價值 $300,000 的韓國股票。他在停留期間買入 $50,000 的加拿大 ETF。於 2026 年三月離境時(居住 26 個月),韓國股票依 60 個月規則獲豁免,但加拿大 ETF 須繳納離境稅。
哪些資產須繳納離境稅?
離境稅幾乎適用於所有全球資本財產,也就是加拿大及外國資產均包括在內 [3]。
| 資產類型 | 是否適用? | 說明 |
|---|---|---|
| 公開上市股票及共同基金 | 是 | 位於非註冊(應稅)帳戶中 |
| 私人公司股份 | 是 | 對企業主而言,通常是金額最大的項目 |
| 加密貨幣及數位資產 | 是 | CRA 將其視為資本財產 |
| 外國不動產 | 是 | 加拿大境外的度假屋、出租物業 |
| 合夥權益 | 是 | 包括有限合夥 |
| 債券及債權證 | 是 | 如持有於應稅帳戶 |
| 藝術品、收藏品、珠寶 | 部分適用 | 只適用於 FMV 超過 $10,000 的個人使用財產 |
| 加拿大不動產 | 否 | 獲豁免;加拿大保留日後出售時的徵稅權 |
| RRSP / RRIF / RESP / TFSA / FHSA | 否 | 獲豁免的註冊帳戶 |
| CPP / 僱主退休金 | 否 | 獲豁免的退休金權利 |
| $10,000 以下的個人使用財產 | 否 | 獲豁免 |
重要: 此稅的適用範圍涵蓋全球。NYSE 上的股票、任何交易所內的加密貨幣、韓國的出租物業,或德國公司的商業股份,均須視同處置 [3][12]。
哪些資產獲得豁免?
依據 ITA 第 128.1(4)(b) 段,有幾類財產不適用視同處置規則 [4]。
加拿大不動產
加拿大不動產(包括您在加拿大的主要住所)可豁免離境稅 [12]。原因是,非居民日後出售該財產時,加拿大依據 ITA 第 116 條保留徵稅權。非居民出售加拿大不動產時,必須取得清稅證明,並就任何利得納稅 [3]。
警告: 加拿大不動產雖可豁免離境稅,卻不會永遠免稅。非居民出售加拿大財產時,在取得清稅證明前,必須由買方預扣售價的 25%(非協定國家則為 50%)[3]。
註冊帳戶
下列註冊帳戶可豁免離境稅:
重要警告: 這些帳戶雖可豁免加拿大離境稅,您的新居住國可能不承認其稅務優惠地位。例如,美國不承認 TFSA 免稅,這表示 TFSA 內的所得及利得可能須在美國納稅 [13]。
其他豁免
離境稅如何計算?
計算方式依循標準資本利得程序,但使用離境日期的 FMV,而非實際售價。
逐步計算
- 確定每項資產在離境日期的 FMV
- 從 FMV 減去調整後成本基礎(ACB)
- 差額就是您的資本利得(或損失)
- 套用 50% 計入率(所有利得一律為 50%)
- 加入離境年度的其他所得
- 使用您的邊際稅率計算稅款 [6]
範例 1:擁有多元化投資組合的長期居民
加拿大公民 Mark 已在加拿大居住 20 年。他於 2026 年六月 15 日移居 Portugal。
| 資產 | FMV | ACB | 資本利得 |
|---|---|---|---|
| 非註冊股票投資組合 | $500,000 | $300,000 | $200,000 |
| 加密貨幣 | $200,000 | $50,000 | $150,000 |
| 韓國的出租物業 | $400,000 | $250,000 | $150,000 |
| 總計 | $500,000 |
| 項目 | 金額 |
|---|---|
| 資本利得總額 | $500,000 |
| 應稅資本利得(50% 計入率) | $250,000 |
| 預估聯邦及省級稅款(高所得稅率約 45%) | 約$112,500 |
此款項須於 2027 年四月 30 日前繳納,也可以提交 Form T1244 並提供擔保來延後繳納 [7][9]。
豁免資產(不課稅):
- TFSA:$100,000,可豁免
- RRSP:$300,000,可豁免
- Toronto 公寓:FMV $800,000,ACB $400,000,可豁免(加拿大不動產)
範例 2:短期居民(IEC 工作者,少於 60 個月)
韓國公民 Yuna 於 2024 年一月持 IEC 工作許可證來到加拿大。她於 2026 年三月離境(居住 26 個月)。
| 資產 | FMV | ACB | 利得 | 是否應稅?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韓國股票(來加拿大前已擁有) | $300,000 | $100,000 | $200,000 | 否,適用 60 個月規則 |
| 加拿大 ETF(於 2024 年購入) | $50,000 | $40,000 | $10,000 | 是 |
| 加密貨幣(在加拿大購入) | $30,000 | $15,000 | $15,000 | 是 |
| 應稅總額 | $25,000 |
- 應稅資本利得(50%):$12,500
- 預估稅款:約$2,500
60 個月規則讓 Yuna 對 $200,000 的韓國股票利得免繳離境稅 [4][8]。
範例 3:離開加拿大的企業主
David 持有一家 Canadian-Controlled Private Corporation(CCPC)的 100% 股份。公司股份從最初的 ACB $100 增值至 FMV $2,000,000。他移居 U.S.。
需要提交哪些表格?
離境稅程序涉及三份重要表格。漏交可能導致重大罰款 [3][8]。
Form T1161:移居人士財產清單
- 須提交者: 離境日期全球所有財產的 FMV 總額超過 $25,000 的任何人
- 申報內容: 列出所有應申報財產及其 FMV(僅為資訊申報,不計算稅款)
- 截止日期: 離境次年的四月 30 日
- 逾期提交罰款: 每日 $25,最低 $100,最高 $2,500
- 即使沒有欠稅,仍必須提交 [3]
Form T1243:移居人士財產的視同處置
- 須提交者: 因視同處置而產生資本利得或損失的任何人
- 申報內容: 每項財產的詳細資料,包括說明、取得年份、ACB、離境日期 FMV、資本利得/損失
- 截止日期: 離境次年的四月 30 日
- 這才是實際計算離境稅的表格 [3]
Form T1244:延後繳納稅款的選擇
- 提交者: 希望將離境稅延後至實際出售財產時才繳納的個人
- 截止日期: 離境次年的四月 30 日
- 擔保要求: 如果聯邦離境稅超過 $16,500,您必須向 CRA 提供足夠擔保
- 首 $100,000 豁免: 視同處置產生的首 $100,000 資本利得無須提供擔保 [8][11]
提交離境年度報稅表
離境年度報稅表就是該年度的一般 T1 報稅表,其中須納入視同處置金額。您必須申報從一月 1 日至離境日期的所得,以及所有視同資本利得。進一步了解加拿大報稅程序。
可以延後繳納嗎?
可以。您不必立即繳納離境稅,而可以選擇延後至實際出售財產或返回加拿大時才繳納,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[9][11]。
如何選擇延後繳納
- 在四月 30 日截止日期前提交 Form T1244
- 如有要求,向 CRA 提供足夠擔保
- CRA 會發函確認延後繳納安排及所需擔保金額
擔保要求
| 情況 | 是否需要擔保? |
|---|---|
| 聯邦離境稅低於 $16,500 | 否 |
| 首 $100,000 視同資本利得 | 無須擔保 |
| 聯邦離境稅超過 $16,500 | 是 |
可接受的擔保形式包括:
延後稅款何時到期?
- 實際處置(出售)財產時
- 返回加拿大時(但撤銷選擇可能使您無須繳納)
- 仍為非居民並持有延後繳稅資產期間死亡時
- CRA 判定擔保已不足時
只要有足夠擔保,妥善延後的款項便不會累計利息 [9]。
重要提醒: 如果希望延後繳納,必須在離境次年的四月 30 日前提交 Form T1244。錯過期限表示全額稅款須立即繳納,且逾期付款利息會開始累計 [11]。
如果不申報會怎樣?
許多移居人士會在這方面犯下代價高昂的錯誤。依據 ITA 第 128.1 條,離境稅義務會依法自動產生。不申報不會消除責任,只會增加罰款、利息及潛在刑事責任 [4]。
未提交的報稅表沒有時效限制
這點非常重要:一般 3 年重評期限只會在 CRA 發出 Notice of Assessment 後開始。如果您從未報稅,就不會發出 Notice of Assessment,而 CRA 可以無限期評稅 [14]。
即使已提交報稅表,如果因疏忽、粗心、故意不履行義務或欺詐而作出不實陳述,CRA 仍可隨時重新評稅 [14]。
CRA 如何發現未申報資產
CRA 擁有多種工具,可發現移居人士未申報的資產:
-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(CRS): 與超過 100 個國家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
- FATCA: Canada-U.S. 之間用於金融帳戶申報的政府間協議
- 第三方申報: 證券交易使用 T5008,投資所得使用 T3/T5
- 資料比對演算法及風險評估
- 任意評稅(ITA 第 152(7) 款): 如果您不申報,CRA 可以估算稅款,且不准予扣除或抵免,通常會導致高得多的稅單
不申報的實際成本
CRA 追查到您時,將發生以下情況:
| 罰款類型 | 金額 |
|---|---|
| T1161 逾期提交 | 每日 $25,最低 $100,最高 $2,500 |
| 逾期申報罰款(報稅表) | 餘額的 5% + 每月 1%(最多 12 個月) |
| 重複逾期申報 | 餘額的 10% + 每月 2%(最多 20 個月) |
| 重大過失(第 163(2) 款) | 少報金額所產生稅款的 50% |
| 未繳稅款利息 | 每年約 8–10%,每日複利計算 |
| 刑事起訴(第 238 條) | 罰款 $1,000–$25,000 及/或最長 12 個月監禁 |
| 逃稅(第 239 條) | 逃稅金額的 50–200% 罰款及/或最長 5 年監禁 |
範例:代價高昂的錯誤
Jenny 於 2020 年離開加拿大,但未提交離境年度報稅表。她有 $400,000 未申報資本利得(加密貨幣及外國股票)。CRA 於 2026 年透過 CRS 資料交換發現她未申報。
| 項目 | 金額 |
|---|---|
| $200,000 應稅利得的離境稅 | 約$90,000 |
| 逾期申報罰款(上限為 17%) | 約$15,300 |
| T1161 罰款 | $2,500 |
| 利息(6 年,約 8% 複利) | 約$43,000 |
| 小計 | 約$150,800 |
| 重大過失罰款(如適用,為稅款的 50%) | +$45,000 |
| 總計 | 約$195,800 |
原本約 $90,000 的稅款,因罰款及利息而增加至超過兩倍 [3][14]。
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(VDP)
如果您未申報便離開加拿大,仍有方法可以減少損失。CRA 的 VDP 允許您主動更正違規事項 [5][15]。
資格: CRA 必須尚未就相關問題聯絡您。
| 層級 | 適用情況 | 罰款減免 | 利息減免 |
|---|---|---|---|
| General Relief | 未經提示(CRA 尚未聯絡您) | 100% 罰款豁免 | 75% 利息減免 |
| Partial Relief | 經提示(CRA 已聯絡您) | 最高 100% 罰款豁免 | 25% 利息減免 |
如果返回加拿大會怎樣?
如果您返回加拿大並重新確立稅務居民身分,ITA 第 128.1(6) 款的特別規則允許您撤銷視同處置 [10]。
撤銷選擇
依據撤銷選擇,返回加拿大的居民可以:
- 撤銷離境時發生的視同處置,使其如同從未發生視同出售
- 將 ACB 恢復為原始成本基礎
- 申請退還已繳離境稅及利息 [10]
條件:
- 返回時仍須擁有相同財產
- 必須隨返回年度的報稅表提交這項選擇
- 這項選擇按財產逐項適用,您可以選擇要撤銷哪些資產的視同處置
實務範例
- 2020: Sarah 離開加拿大。價值 $500,000 的股票(ACB $200,000)產生 $300,000 資本利得,並就 $150,000 應稅利得繳納離境稅。
- 2025: Sarah 返回加拿大,仍持有相同股票(現值 $600,000)。
- Sarah 提交撤銷選擇:
- 撤銷 2020 年的視同處置
- 退還離境稅
- ACB 恢復為 $200,000
- Sarah 日後在加拿大出售股票時,將就以 $200,000 為起點計算的全部利得繳稅 [10]。
注意: 如果部分資產已在海外出售,便無法撤銷其視同處置。已出售資產的離境稅不予退還,但可能可以申領外國稅額抵免 [10]。
如何避免雙重課稅
當加拿大在離境時對未實現利得課稅、而另一國日後對實際處置課稅時,離境稅可能造成雙重課稅風險。能否取得減免取決於新居住國的國內法及適用稅務協定;加拿大與美國的協定設有專門的選擇條款 [6][16]。
稅務協定的保障
加拿大與超過 90 個國家簽訂雙邊稅務協定。多數協定在 Article 13(Capital Gains)中納入處理此問題的條款 [6]。
Canada-U.S. Treaty(Article XIII, Paragraph 7): 該協定包含一項獨特條款,允許曾為加拿大居民的 U.S. 居民選擇就 U.S. 稅務目的,將財產視為已在離境日期按 FMV 處置。這會提高成本基礎,實際上消除雙重課稅。已繳加拿大離境稅也可能抵免 U.S. 稅款 [16]。
外國稅額抵免
日後在新居住國出售財產時:
- 新居住國可能允許您使用已就同一利得繳納的加拿大離境稅,申領外國稅額抵免
- 如果兩國都對該利得徵稅,加拿大也可能依據 ITA 第 126 條提供外國稅額抵免
- 除加拿大–美國協定第 XIII 條第 7 款的選擇外,減免取決於新居住國的國內稅法及任何適用稅務協定 [6]
沒有稅務協定的國家
如果您移居至未與加拿大簽訂稅務協定的國家,可能面臨完全雙重課稅,且沒有任何減免。重要例子包括 UAE(沒有個人所得稅,也沒有抵免的協定機制)、部分加勒比海國家,以及若干東南亞國家。移居至非協定國家前,請諮詢跨境稅務專家 [6]。
減少雙重課稅的主要策略
- 提高成本基礎: 部分國家允許在您成為稅務居民之日,將成本基礎提高至 FMV,從而自然避免雙重課稅
- 外國稅額抵免: 在新居住國將加拿大離境稅申報為抵免(如獲允許)
- 稅務協定選擇: 使用協定條款,使兩國的成本基礎一致
- 實際出售的時機: 視何者結果較有利,考慮在離境前出售資產(實際處置),或等到新居住國提供成本基礎調升後才出售
- 專業規劃: 兩套稅制之間的相互作用十分複雜,因此跨境稅務規劃至關重要 [6]
可以不繳離境稅就離開加拿大嗎?
加拿大在邊境沒有離境稅檢查站。機場沒有人會詢問您是否已提交 Form T1243。無論稅務狀況如何,您都可以隨時實際離開加拿大。然而,未繳稅便離開並不會使稅款消失 [4]。
CRA 如何找到您
即使您已離開,CRA 仍有多種工具可以偵測未申報的離境稅:
-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(CRS): 加拿大與超過 100 個國家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。您的海外銀行帳戶、經紀帳戶及投資持有部位,每年都會向 CRA 申報。
- FATCA: 依據 Canada-US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,兩國金融機構會交換帳戶持有人資料。
- 加拿大經紀商發出的 T5008 稅表: 加拿大金融機構會提交 T5008 稅表,申報證券處置。
- 資料比對演算法: CRA 使用精密的資料分析,找出未提交離境年度報稅表的移居人士。
稅務債務會如何處理
離境稅是依據 ITA 第 128.1 條自動產生的法律義務。不繳納並不會消除債務 [4]:
- 罰款持續累積: 逾期申報罰款(5% + 每月 1%)、重大過失罰款(稅款的 50%)及每日利息(每年約 8–10%,每日複利)會不斷增加。
- 相互協助徵收: 加拿大與 90+ 個國家簽訂的稅務協定包含相互協助徵收條款。CRA 可要求外國政府代為追討加拿大稅務債務 [6]。
- 加拿大資產留置權: CRA 可以對您仍在加拿大擁有的任何財產設定留置權。
- 移民後果: 未清償的 CRA 債務可能影響未來的加拿大簽證申請、永久居民身分續期及公民身分申請。
- 徵收時效: CRA 通常有 6–10 年追討已評定的稅務債務。不過,時效只會在發出 Notice of Assessment 後開始。對未提交的報稅表而言,實際上沒有時效限制 [14]。
如果一直不申報,也永遠不回來呢?
有些移居人士以為,如果從不提交離境年度報稅表,也永遠不返回加拿大,CRA 就無法追討。這種想法越來越不符合現實 [14]。
國際徵收機制
- 稅務協定相互徵收: 加拿大 90+ 項稅務協定中,許多都包含相互協助徵收條款。協定夥伴國可以代表 CRA 追討加拿大稅務債務。U.S.、UK、Australia、France、Germany、Japan、Korea、China 及大多數 EU 國家均有參與。
- Canada-US 相互徵收: 該協定(Article XXVI-A)包含強而有力的相互徵收條款。IRS 可以向 U.S. 居民追討 CRA 債務。
- OECD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: 加拿大是這項多邊公約的簽署國。
CRA 仍可追索哪些資產
- 加拿大銀行帳戶: 仍開立的帳戶可能遭凍結或扣押。
- 加拿大不動產: CRA 可以對您仍擁有的財產設定留置權。
- 加拿大信用紀錄: 未清償的 CRA 債務可能出現在信用報告中。
- 未來的簽證及移民申請: 未解決的稅務義務可能使未來申請更複雜。
- 加密貨幣及證券: CRS 申報表示 CRA 可能在多年後發現未申報利得。
時效
- 對於已提交的報稅表:CRA 有 3 年重新評稅(疏忽時為 6 年,欺詐則沒有限制)[14]。
- 對於未提交的報稅表:沒有時效限制。即使數十年後,CRA 仍可隨時評稅 [14]。
- 徵收時效(6–10 年)只會在發出 Notice of Assessment 時開始。
- 某些行動(付款、承認債務、CRA 展開徵收行動)可能使時效重新起算 [14]。
結論
國際資料共享每年都在增加。CRS 現已涵蓋超過 100 個司法管轄區。不合規的風險會隨時間增加。幾乎在所有情況下,合規成本都遠低於多年後遭查獲所產生的罰款、利息及法律後果 [5][15]。
如何成為稅務上的非居民
要切斷加拿大稅務居民身分,不能只是離開該國。CRA 會評估您的居住聯繫,判斷您是否確實已成為非居民 [2]。
明確切斷稅務居民身分的步驟
1. 確定離境日期並提交離境年度報稅表
提交離境年度的 T1 報稅表,包括 Forms T1161、T1243 及 T1244(如延後繳納)。申報從一月 1 日至離境日期的所有所得,以及所有視同資本利得 [3]。
2. 通知 CRA 您已離境
Form NR73(Determination of Residency Status - Leaving Canada)並非強制,但建議提交。這可讓 CRA 正式判定您的居民身分 [2]。
3. 切斷主要居住聯繫
這是最關鍵的步驟。您必須消除所有主要聯繫:
- 住所: 出售加拿大房屋,或以長期租約出租給非關係人租戶。保留供您使用的住所(即使空置)是一項重要聯繫。
- 配偶/同居伴侶: 如果您的配偶或伴侶留在加拿大,CRA 幾乎肯定仍會將您視為居民。這是最重要的單一聯繫。
- 受扶養人: 如果您的子女或其他受扶養人留在加拿大,這就是主要聯繫 [2]。
4. 切斷次要居住聯繫
- 取消省級醫療保險(BC 的 MSP、Ontario 的 OHIP 等)
- 交回加拿大駕駛執照(或換領外國駕駛執照)
- 關閉或減少加拿大銀行帳戶及信用卡
- 取消加拿大俱樂部會員、健身房會員及專業協會會員資格
- 轉寄郵件並更新地址
- 處置存放在加拿大的個人財產 [2]
5. 在新居住國建立聯繫
CRA 也會考量您的目的地。在新居住國建立牢固聯繫,有助鞏固您的非居民立場:
- 在新居住國租用或購買房屋
- 加入新居住國的醫療保險
- 就業、創業或入學
- 在新居住國開立銀行帳戶
- 取得當地駕駛執照 [2]
6. 了解離境後義務
成為非居民後,只有加拿大來源所得須在加拿大納稅 [1]:
- 加拿大不動產的租金所得(Part XIII 預扣稅,通常為 25%)
- 在加拿大賺取的受僱所得
- 加拿大不動產的資本利得(依據第 116 條必須取得清稅證明)
- RRSP/RRIF 提款(預扣稅通常為 25%,稅務協定可能降低)
- 透過加拿大常設機構賺取的營業所得
CRA 判定居民身分的因素
| 聯繫類型 | 範例 | 影響 |
|---|---|---|
| 主要聯繫 | 可供使用的住所、留在加拿大的配偶/受扶養人 | 一項主要聯繫通常表示仍是居民 |
| 次要聯繫 | 銀行帳戶、駕駛執照、會員資格、車輛、護照 | 綜合評估;數項次要聯繫可能表示仍是居民 |
重要原則: 單一項次要聯繫不會使您維持居民身分,但數項聯繫合併後可能會。一項主要聯繫(尤其是配偶或可供使用的住所)通常足以讓 CRA 將您視為仍是居民 [2]。
應避免的常見錯誤
以下是加拿大稅務專業人士常見的問題,也是移居人士最常遇到的陷阱 [9]:
1. 不知道離境稅的存在
許多加拿大人在不知道視同處置規則的情況下離境。等到發現時,罰款及利息往往已大幅累積。
2. 認為「沒有出售任何資產,就不用繳稅」
視同處置會自動發生,不需要實際出售。無論您是否打算出售,CRA 都會按 FMV 建立一項假設出售 [4]。
3. 錯過申報截止日期
Forms T1161、T1243 及 T1244 的截止日期均為四月 30 日。錯過 T1244 截止日期,就無法延後繳納,且全額稅款須立即支付 [3][8]。
4. 忘記外國資產
許多移居人士會申報加拿大股票,卻忘記外國不動產、海外商業權益、加密貨幣持有部位,或在加拿大居住期間增值的外國繼承資產 [9]。
5. 估值不正確
FMV 必須以離境日期為準。公開上市股票的估值相當直接,但私人公司股份、不動產或獨特資產可能需要專業估值。低估價值可能導致重新評稅及重大過失罰款 [9]。
6. 保留太多加拿大聯繫
有些移居人士一方面保留加拿大聯繫(房屋、駕駛執照、醫療保險),另一方面又為離境稅目的申報非居民身分。CRA 可能判定您從未離開,這表示您的全球所得仍須納稅,也無法取得離境稅減免 [2]。
7. 忽略離境後的加拿大稅務義務
離境後,非居民仍須就某些加拿大來源所得繳納加拿大稅,包括租金所得、在加拿大賺取的受僱所得、加拿大不動產的資本利得,以及 RRSP/RRIF 提款。預扣稅率通常為 25%(稅務協定可能降低)[1]。
8. 未考慮撤銷選擇
日後返回加拿大的移居人士經常忘記,他們可以撤銷視同處置並取得離境稅退款。這項選擇必須隨再次入境年度的報稅表提出 [10]。
何時應聘請專業人士
離境稅涉及加拿大稅法、國際協定與目的地國家國內法律的交集。在以下情況下,強烈建議尋求專業意見:
- 私人公司股份:估值複雜,且金額通常很大
- 多種資產類型:股票、不動產、加密貨幣、合夥權益、信託
- 移居 U.S.:Canada-U.S. Treaty 有獨特條款,需要審慎規劃
- 企業主:CCPC 股份、LCGE 資格,以及離境前的公司重組
- 逾期或未提交的報稅表:VDP 申請應由稅務律師處理
- 返回加拿大:撤銷選擇必須正確申報
- 高價值投資組合:如果離境稅可能超過 $50,000,專業規劃通常物有所值 [9][11]
專業人士類型:
- 跨境稅務會計師(CPA): 負責報稅表編製及合規
- 加拿大稅務律師: 處理 VDP 申請、爭議及複雜規劃
- 特許企業估值師(CBV): 評估私人公司股份價值
- 財務規劃師(CFP): 整體移居規劃,包括投資及保險
FAQ
Q: 什麼是加拿大離境稅?
A: 離境稅是在您不再是加拿大稅務居民時觸發的視同處置。CRA 會將您的所有全球資本財產視為已在離境日期按公平市場價值「出售」,使任何未實現資本利得在最後一個加拿大課稅年度成為應稅所得。此規則受 ITA 第 128.1 條規範 [4]。
Q: 誰必須繳納離境稅?
A: 任何不再是加拿大稅務居民的人都須繳納,無論公民身分或移民身分為何。這包括已確立稅務居民身分的加拿大公民、永久居民、臨時工作者及國際學生 [1][2]。
Q: 60 個月規則如何運作?
A: 如果您在離境前 120 個月內成為加拿大稅務居民的時間少於 60 個月,成為加拿大居民前已擁有的財產可獲豁免。在加拿大居住期間取得的財產仍須納稅。達到或超過 60 個月時,所有全球資產都適用 [4][8]。
Q: 我可以不繳離境稅就離開加拿大嗎?
A: 您可以隨時實際離開。邊境沒有離境稅檢查站。然而,稅務義務會依法自動產生。CRA 會利用涵蓋 100+ 個國家的 CRS、FATCA、T5008 稅表及資料比對演算法來偵測不合規情況 [14]。
Q: 離境稅適用於加密貨幣嗎?
A: 適用。CRA 將加密貨幣視為資本財產。離境時,所有加密貨幣持有部位均須按 FMV 視同處置。60 個月規則可能豁免成為加拿大居民前已擁有的加密貨幣 [3][4]。
Q: 稅務協定及雙重課稅如何處理?
A: 能否取得減免取決於目的地國家與適用稅務協定。就美國而言,當加拿大課徵離境稅時,第 XIII 條第 7 款允許個人選擇按公平市價視同出售並重新購入該財產;請勿假定其他國家也有相同機制 [6][16]。
Q: 如果我返回加拿大會怎樣?
A: 依據撤銷選擇(ITA 第 128.1(6) 款),您可以撤銷仍持有資產的視同處置、取回已繳離境稅及利息,並將 ACB 恢復為原始金額 [10]。
Q: 離境時 RRSP 及 TFSA 如何處理?
A: 註冊帳戶(RRSP、RRIF、TFSA、RESP、FHSA)可豁免離境稅,並會在您離開後繼續存在。您成為非居民後不得向 TFSA 供款(超額供款每月罰款 1%)。RRSP/RRIF 提款須繳納加拿大預扣稅(通常為 25%)[1][13]。
Q: 我的主要住所須繳納離境稅嗎?
A: 如果主要住所位於加拿大,因加拿大不動產不適用此稅,所以可獲豁免。如果主要住所位於加拿大境外,則適用此稅,但您可以使用主要住所豁免來抵銷部分或全部利得 [4][12]。
Q: 申報截止日期是何時?
A: Forms T1161、T1243 及 T1244 均須在離境次年的四月 30 日前提交。錯過 T1244 截止日期表示您無法延後繳納,且全額稅款會立即到期 [3][8]。
Q: 不申報有哪些罰款?
A: 逾期申報罰款為餘額的 5% + 每月 1%,最多 12 個月。重複逾期申報為 10% + 每月 2%,最多 20 個月。重大過失罰款為稅款的 50%。利息約為每年 8–10%,每日複利計算。嚴重案件可能遭刑事起訴 [3][14]。
Q: CRA 如何在國際間執行離境稅?
A: CRA 使用與 100+ 個國家進行的 CRS 自動資料交換、FATCA、稅務協定中的相互協助徵收條款,以及 OECD Convention on Mutual 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 in Tax Matters [14]。
Q: 如何成為稅務上的非居民?
A: 您必須切斷居住聯繫,包括出售或出租房屋、讓配偶及受扶養人與您一起離開加拿大、取消省級醫療保險、交回駕駛執照,並減少加拿大金融帳戶。您也應在新居住國建立聯繫。Form NR73 並非強制,但可以取得 CRA 的正式判定 [2]。
Q: 離境稅適用於短期工作者(IEC、工作許可證)嗎?
A: 如果他們在停留期間成為稅務居民,便適用。短期工作者(少於 60 個月)可受惠於 60 個月規則:移居前資產獲豁免,只有居住期間取得的資產須納稅 [4][8]。
Q: 我應該聘請專業人士嗎?
A: 如果您擁有私人公司股份、在多個國家持有資產、準備移居 U.S.、有未提交的報稅表,或投資組合可能產生超過 $50,000 的離境稅,強烈建議聘請專業人士 [9][11]。
核心要點
- 離境稅會自動產生:一旦您不再是加拿大稅務居民,無論是否知道此稅,都會立即適用
- 幾乎所有財產都須納稅:全球資本財產均須視同處置,只有少數豁免
- 主要豁免:RRSP、TFSA、FHSA、加拿大不動產、退休金,以及 $10,000 以下的個人使用財產均獲豁免
- 60 個月規則:短期居民(少於 5 年)只須就加拿大居住期間取得的資產納稅
- 三份重要表格:T1161(財產清單)、T1243(視同處置)、T1244(延後繳納選擇)
- 可以延後繳納:提交 T1244 並提供擔保,即可延後付款
- 未提交的報稅表沒有時效限制:CRA 可在多年甚至數十年後追討
- VDP 是您的救生索:如果錯過申報,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 可以豁免罰款並減少利息
- 準備回來嗎? 撤銷選擇可以逆轉離境稅並取得退款
- 雙重課稅風險:稅務協定及外國稅額抵免可以提供協助,但專業意見不可或缺
- 提前規劃:規劃離境稅的最佳時機是在離開前,而不是離開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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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for emigrants of Canada - Canada Revenue Agency(Accessed: 2026-08-07)
- Income Tax Act, R.S.C. 1985, c. 1 (5th Supp.), s. 128.1 - Government of Canada(Accessed: 2026-05-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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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責聲明
稅務規則可能變更。本文涵蓋截至 2026 年仍適用的規則。請向合格的跨境稅務專業人士諮詢個人化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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